偿还“生态债”!购快艇到鄱湖捕捞青虾售卖
江南都市报讯 胡慧明、全媒体记者王平报道:5月23日,记者从永修县人民法院了解到,近日,该院集中公开审理宣判2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,共17名被告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,经审理均被判处刑罚。
■案例一
2021年10月,被告人曹某平与被告人曹某国、程某成共同出资购买快艇,在鄱阳湖都昌县大、小矶山附近水域捕捞青虾,同时联系曹某豪等6人共同参与捕捞。上述9人在鄱阳湖都昌县大、小矶山附近水域捕捞青虾9次,非法渔获销售金额合计219311元。同年11月4日,该团伙被都昌县渔政执法人员现场查获。
经审理,9名被告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,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,缓刑一年八个月至有期徒刑七个月,缓刑一年不等刑罚。在该案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,上述9名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被判决出资购买8568960尾青虾苗,并在都昌县海事局码头附近放流,都昌县公证处对此次放流过程全程进行了公证。
■案例二
2021年10月,柳某亮、段某文、段某帮3人到彭泽县购买两艘快艇,驾驶快艇到鄱阳湖都昌县水域。同年10月下旬至11月上旬期间,段某帮、段某华、段某助、段某文、江某、王某振先后在鄱阳湖都昌县大、小矶山附近水域和朱袍山附近水域捕捞青虾5次,捕捞的青虾均由柳某亮收购并销售,销售金额共计126274元。段某帮、段某华、段某助每人获利8000元,段某文、江某、王某振每人获利4000元。同年11月3日,柳某亮被公安机关抓获,其他7名被告人先后自首或被抓获或现场传唤到案,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。
经审理,8名被告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,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至有期徒刑六个月,缓刑一年不等刑罚。在该案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,上述8名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被判决出资购买4783800尾青虾苗,并放流鄱阳湖。